各有關單位:
根據《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深財建〔2011〕113號),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我市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啟動深圳市2012年第二批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申報工作。現就有關申報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對象
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公司。
二、支持范圍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深圳實施的工業、建筑、交通等領域以及公共機構節能改造項目。項目內容主要為鍋爐(窯爐)改造、余熱余壓利用、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綠色照明改造、建筑節能改造等節能改造項目,且采用的技術、工藝、產品先進適用。已享受市級財政其他相關補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不納入本次財政獎勵資金支持范圍。
(一)申報企業資格。在本市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節能服務公司。
(二)合同簽訂及項目實施時間。第一至四批備案名單中的節能服務公司簽訂合同并實施改造的時間分別為2010年6月1日(含)以后、2011年1月1日(含)以后、2011年7月1日(含)以后、2012年1月1日(含)以后。
(三)合同格式。2010年10月20日以后簽訂的能源管理合同,須參照《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中的標準合同格式簽訂。合同應為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應有節能效益分享條款,分享期應不長于合同有效期。
(四)項目運行時間。節能改造前項目主體應穩定運行2年以上;節能改造完工后應穩定運行3個月以上,并能保證在合同期內有效運行。
三、支持條件
(一)節能服務公司投資70%以上,并在合同中約定節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國家備案節能服務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單個項目年節能量(指節能能力)在10000噸標準煤以下、100 噸標準煤以上(含),其中工業項目年節能量在500噸標準煤以上(含)。非國家備案的本市節能服務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單個項目年節能量(指節能能力)在10000噸標準煤以下、50噸標準煤以上(含),其中工業項目年節能量在200噸標準煤以上(含)。
(三)用能計量裝置齊備,具備完善的能源統計和管理制度,節能量可計量、可監測、可核查。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異地遷建項目;
(二)以擴大產能為主的改造項目,或“上大壓小”、等量淘汰類項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體裝置不符合國家政策,已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按計劃近期淘汰的目錄;
(四)改造主體屬違規審批或違規建設的項目;
(五)太陽能、風能利用類項目;
(六)以全燒或摻燒秸稈、稻殼和其它廢棄生物質燃料,或以劣質能源替代優質能源類項目;
(七)煤矸石發電、煤層氣發電、垃圾焚燒發電類項目;
(八)熱電聯產類項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劑類項目;
(十)已獲得市級財政其他相關補助的項目。
四、支持方式
財政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年節能量和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及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相關支出。
五、獎勵標準
(一)國家備案節能服務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獎勵標準為按照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后節能量一次性獎勵540元/噸標準煤,其中:中央財政獎勵240元/噸標準煤,市級財政獎勵300元/噸標準煤。
(二)非國家備案的本市節能服務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獎勵標準為按照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后年節能量一次性獎勵500元/噸標準煤。
六、申報材料
(一)《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1.節能服務公司基本情況;
2.用能單位基本情況;
3.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基本情況,包括:
(1)實施節能改造的對象及范圍描述;
(2)項目實施前用能情況;
(3)項目建設實施內容,包括:改造項目的技術原理、項目相關工藝流程、相關圖紙;采用的節能技術;項目改造前的主要用能設備及項目改造安裝的主要節能設備等;
(4)項目投資及使用情況,包括:項目總投資構成;節能設備及產品、輔助材料購置清單等;
(5)節能量測算和監測方法,包括:項目改造前后相關設備的用能量及相關檢測報告、項目用能計量裝置情況等;
(6)年節能量及節能量詳細計算過程。
(二)《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申請表》(樣式見附件)。
(三)節能服務企業和用能單位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四)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備案文件(復印件)。
(五)雙方簽署的正式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商業合同副本(復印件)。
(六)項目主要設備購置發票及用能企業付費憑證(復印件)。
(七)經審計的節能服務公司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八)用能單位提供的項目驗收證明。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要求提供的復印件均需加蓋本單位公章。
七、申報時限
請申報單位于2012年12月26日前備齊申報材料并裝訂成冊(一式六份)和電子文本(光盤)報送市發改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行政服務西大廳3、4號)。
特此通知。
聯系人:沙敏 聯系電話:82101185
附件: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申請表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