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本法中,對產品質量責任是哪些規定?
王律師:
對產品質量責任的規定,主要集中在本法的第五章,具體有:
第41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42條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43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44條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45條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46條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47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問:在本法中,第5章與本法總則、《食品安全法》以及《產品質量法》的關系
王律師:
1、本章與本法總則的關系
適用法律涉及本章的案件同樣受本法總則的調整。對本章來說有兩方面要注意:
(1)本法總則第三章第26至29條在減輕或者免除生產者、銷售者責任方面的適用。生產者、銷售者可以被侵權人、第三人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抗辯,主張不應承擔責任或應減輕其責任。
(2)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在一般情況下,被侵權人理所應當然享有根據本法第22條的規定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的權利。在被侵權人按照第47條主張懲罰性賠償時,是否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從兩者的功能上看,懲罰性賠償重在懲罰侵權人的不法行為以實現一般預防,而精神損害賠償則是對受害人損失的補償,立法目的不同,可以同時適用。
2、本章與《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的關系。
本章屬于一般法、新法,而《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屬于特別法、舊法。在法的適用上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先于一般法。如果本章有規定,而《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沒有規定的,則適用本章。如果《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有具體規定的,則應適用《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
問:本法關于產品責任的規定對企業帶來哪些影響?
王律師:本法再次提醒企業:要把產品質量是生產、經營性法人的第一要務。
《侵權責任法》關于產品質量方面的規定,顯然將與《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等法律之間產生適用的問題。主要爭議點在《侵權責任法》規定了懲罰性賠償,而《食品衛生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本律師認為這兩者之間并無根本沖突。應當說侵權責任法是再次確認了懲罰性賠償的法律依據,而食品衛生法賦予了消費者更多的權利。即在購買不合格食品時,即便未造成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也可以要求十倍價款的賠償;如果造成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主張更多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章產品質量責任的內容第42條、第43條基本與產品質量法規定一致。第44條關于運輸者、倉儲者的規定實際上也是沿襲了民法通則的規定。重要的創新點在第46條規定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和47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這就給生產者、銷售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能導致生產者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未暫停生產、銷售,將面對懲罰性賠償。
因此侵權責任法對生產者、銷售者、儲存者、運輸者的影響是很大的,特別是對生產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仍不把產品質量放在企業最重要的地位,完全有可能出現賠償到傾家蕩產的程度。
結語:
《侵權責任法》的頒布實施是民法領域的一個重要事件,該法最主要的內容是要明確侵權責任的歸屬,有責任的一方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所以,該法的懲罰性賠償條例將使企業承擔更為嚴格的法律責任,將為其生產的缺陷產品支付更為高昂的經濟賠償。它的適用,將迫使企業必須不斷自我檢驗、改進現有技術,對產品質量嚴格把關,防止危險產品流入市場,防止威脅消費者人身和財產的產品出現,也因而會提高整個商品市場的總體質量水平。這不僅有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有助于提升企業的品牌價值,對企業本身的發展也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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