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已參保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意見
晉人社廳發〔2015〕 51 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委、辦、廳、局,各中央駐晉單位:
為妥善處理《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已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等問題,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現就做好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工作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補繳范圍和條件
《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已經參保,參保繳費后中斷繳費并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且未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
二、補繳基數、比例及滯納金
(一)凡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人員,按相應年份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后附)的60 %或100%為基數,單位按20%、個人按8%比例補繳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按20%比例補繳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不得減免。
(二)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處理,按《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執行。
三、補繳工作流程
辦理補繳時,單位和個人提出書面申請。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對補繳人員基本情況(包括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招工錄用手續、勞動合同、原參保繳費情況等)認真審查,并核實補繳年限和金額,辦理補繳相關事宜。
四、個人賬戶和指數記錄
補繳費用(包括滯納金)全額到賬后,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為繳費人員補記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選擇的實際補繳基數確定補繳年份繳費工資指數0.6或1.0 ,并在其個人賬戶信息中作特別標記。
五、后延繳費等問題
符合參保條件的未參保人員,應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新參保人員不得以向前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已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繼續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
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一次性繳費辦法以一次性繳費時上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或100%為基數,按規定比例計算年繳費額,再乘以一次性繳費年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妥善解決企業養老保險中斷繳費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問題,是我省進一步關注民生,解決群眾實際問題的又一項重要舉措。各級人社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要制定工作落實方案,精心組織,細化工作流程,確實把好事辦好。
(二)嚴格執行政策。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政策,嚴格執行全省統一的補費政策規定。要對參保單位和個人繳費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督促有欠費和斷保的用人單位和個人補齊欠費。對申報的材料認真審核把關,嚴格按政策和流程操作。
(三)做好宣傳工作。各地要采取各種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強政策宣傳力度,讓參保單位和個人了解政策規定,積極解決欠費和斷保問題。要正確解讀政策,加強輿論引導。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及時報告。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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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歷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年/元
年度 | 金額 |
1992 年 | 2530 |
1993 年 | 3025 |
1994 年 | 3997 |
1995年 | 4721 |
1996年 | 5183 |
1997 年 | 5320 |
1998 年 | 5641 |
1999 年 | 6065 |
2000 年 | 6918 |
2001 年 | 8122 |
2002 年 | 9357 |
2003 年 | 10730 |
2004 年 | 12943 |
2005 年 | 15645 |
2006 年 | 18300 |
2007 年 | 21525 |
2008 年 | 25828 |
2009 年 | 28469 |
2010 年 | 33544 |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2015 年7 月16 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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